或許你加人過陪審團,傾聽過像車禍這類單純的事件,或許你加人的是高等法院陪審團,必須決定一個人是否殺了另一個人,如果這兩件事你都做過,你就會知道要一個人回憶他親眼見到的事情,將過去重新整理出來有多困難—就是一個小小的單純事件也不容易。
法庭所關心的是最近發生的事件與現場目擊的證人,而且對證據的要求是很嚴格的,一個目擊者不能假設任何事,不能猜測,不能保證,也不能評估(除非是在非常仔細的情況掌控之下),當然,他也不可以說謊。
在所有這些嚴格規范的證據之下,再加上詳細檢驗之后,身為陪審團的一員,你是否就能百分之百地確定,你真的知道發生了什么事嗎?
法律的設定是你不必做到百分之百的確定,因為法律設定陪審團的人心中總是有些懷疑的感覺,實際上,為了審判可以有這樣與那樣的不同決定,法律雖然允許這些懷疑影響你的判斷,但一定要“合理”才行,換句話說,你的懷疑必須強到要讓你的良心覺得困擾才行。
歷史學家所關心的是已經發生的事件,而且絕大部分是發生在很久以前的事件,所有事件的目擊者都死了,他們所提的證據也不是在庭上提出的—也就是沒有受到嚴格、仔細的規范。這樣的證人經常在
猜測、推想、估算、設定與假設,我們沒法看到他們的臉孔,好推測他們是否在撒謊(就算我們真的能這樣判斷一個人的話),他們也沒有經過嚴格檢驗,沒有人能保證他們真的知道他們在說些什么。
所以,如果一個人連一件單純的事都很難確知自己是否明白,就像法庭中的陪審團難下決定一樣,那么想知道歷史上真正發生了什么事的困難就更可想而知了,一件歷史的“事實”—雖然我們感覺很相信這兩個字代表的意義,但卻是世上最難以捉摸的。
當然,某一種歷史事實是可以很確定的。1861年4月12日,美國在桑姆特要塞掀起了內戰;1865年4月9日,李將軍在阿波米脫克斯法庭向格蘭特將軍投降,結束了內戰,每個人都會同意這些日期,雖然不是絕無可能,但總不太可能當時全美國的日歷都不正確。
但是,就算我們確實知道內戰是何時開始,何時結束,我們又從中學到了什么?事實上,這些日期確實被質疑著—不是因為所有的日歷都錯了,而是爭論的焦點在這場內戰是否應該起于1860年的秋天,林肯當選總統,而結束于李將軍投降后五天,林肯被刺為止。
另外一些人則聲稱內戰應該開始得更早一點,要比1861年還早個五到十或二十年—還有,我們也知道到1865年美國一些邊睡地帶仍然繼續進行著戰爭,因此北方的勝利應該推遲到1865年的5月、6月或7月,甚至還有人認為美國的內戰直到今天也沒有結束—除非哪一天美國的黑人能獲得完全的自由與平等,或是南方各州能脫離聯邦統治,或是聯邦政府可以下達各州的控制權能夠確立,并為所有美國人所接受,否則美國的內戰就永遠稱不上結束。
你可以說,至少我們知道,不論內戰是不是從桑姆特之役開始,這場戰役確實是發生在1861年4月12日,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,我們前面提過,這是在特定限制之下的史實,但是為什么會有桑姆特之役?這顯然是另一個問題。
在那場戰役之后,內戰是否仍然可以避免呢?如果可以,我們對一個多世紀之前,一個如此這般的春日,所發生的如此這般的戰役,還會如此關心嗎?如果我們不關心,我們對許多確實發生過,但自己卻一無所知的戰役都不關心,那么桑姆特之役仍然會是一件意義重大的史實嗎?